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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解 | 发改委“基本电费过高”解决思路

发布时间: 2016-06-30 作者: 分享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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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解 | 发改委“基本电费过高”解决思路
对于舆论广泛关注的企业基本电费过高问题,国家发改委在 (6月28日)举行的“深化价格机制改革,降低实体经济成本”专题新闻发布会上,由价格司巡视员张满英做出了积极回应,并宣布了解决思路。
观茶君认真研究发改委的回答后发现,按照该解决思路,现在实行的《供电营业规则》、《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章都将面临重大修改。换句话说,发改委的表态意味着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等已正式提上修改日程。
为方便阅读,观茶君特摘录发改委新闻发布会相关原文,并尝试附上相关依据。
【中国电力报记者】我们知道,有工业企业反映基本电费过高,为什么我国工业企业电价要收基本电费?能不能下调?谢谢。
【张满英】你的问题是为什么收基本电费,要回答这个问题,还得要把两部制电价制度介绍一下,两部制电价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电价制度,这个制度有两个方面:一方面是基本电费,反映的是用电的固定成本。这个固定成本是为用户随时用电配备专门装备而耗用的费用。和用多少电、什么时候用电没有关系。另一方面是变动电价,是供电成本中的变动费用,这和用电量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。为什么通过容量电费回收?我是用户,可以促使我科学合理的选择容量,促使用户控制成本,减少支出。从电网供电企业来讲,也要根据容量,对输配电投资成本进行控制,也可以控制成本。这是我介绍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情况。

反映基本电费高的问题,可以算一个简单的基本账,作为大工业用户来讲,一般都要专门配备的供电设施,在基本电费一定的情况下,因为大工业是在高电压等级,用电量大,所以分摊到单位产品的基本电费相对是少的,所以是比较经济的。而居民和小微企业,因为电压等级低,用电量少,只能合用一个供电设施,这样分摊在产品的每度电上来讲,可能基本电费相对要高,现在实行的是单一制,用多少电交多少钱,是这么一个概念。


【观茶君按】
这里所说的两部制电价和基本电费的法律依据,是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《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》(发改价格[2005]514号),该《办法》效力等级不高,属于部委规范性文件的范畴。
《办法》第十条  居民生活、农业生产用电,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。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,实行两部制电价。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,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。
第十一条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。
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。
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。

【张满英】反映基本电费高的问题,我们也一直在关注,也一直在研究,到底原因在什么地方。从我们调查、了解和研究的情况看,主要有两点:一是作为用户来讲,在申请新装供电设备时,申请的容量都很大,在达到 大生产能力的情况下,分摊的单位产品基本电费不高,但是如果迟迟不能达到 大生产能力,分摊到单位产品上的电费就高了。二是现在市场发生了一些变化,以前适销对路的、生产状况比较好的,现在可能出现了停产、半停产,基本电费分摊到停产、半停产的产品中的电费就上升了,所以企业有这个反映是正常的、合理的。


【观茶君按】
从上述分析看,发改委认为基本电费本身是没有问题的,问题出在了企业自身的申报和市场情况变化上了。由此观之,虽然坊间议论颇多,但两部制电价、基本电费作为一种制度还会继续存在。
【张满英】现在市场情况、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,有的效益不好,有的生产比较困难,我们要研究这个事,采取措施解决这件事。这涉及到现在正在用的供电营业规则,一些规定和做法需要修订 。

【观茶君按】
很高兴发改委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了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等规定和做法的修改上!事实上,观茶君一直以来的观点就是:当前电改的 大风险是违法风险, 大阻力来自于现行法律法规!
【张满英】主要思路:一是要放宽作为基本电费变更周期的规定,基本电费分两种方式来收,一种是容量电费,一种是 大需量,以前是一年一申请,现在准备调整到一季一申请,是采取容量的还是 大需量的,哪种方式用户自己决定,提前15天就可以。按 大需量来讲,以前是按季申请,现在可以调整到一个月。这样的话,用户可以根据生产情况申请,如果我的生产有变化就可以申请。下个季度有订单了,能够满负荷生产,可以开足马力,就可以申请改为按容量计算基本电费;如果没有订单,用电量减少,就申请改为按 大需量计费。比如产量降到50%的话,就按50%的容量交基本电费,这就可以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了。

【观茶君按】
这里所讲的现行规定、现行做法,指的是《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》。根据该《办法》,选择采取容量的还是 大需量后,一年只能调整一次,这被很多用户诟病为“霸王条款”。此番改变调整周期对用户而言无疑是好消息。
第十一条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。
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。
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。
第十二条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 大需量计费,由用户选择,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。
第十三条基本电价按 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,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,如果用户实际 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%,超过5%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。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,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 大需量,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,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 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【张满英】二是取消对暂停用电次数的限制。以前规定是两次,现在要取消这个限制。市场是变化的,要灵活作出调整,我们把这些规定根据现在的情况做了调整,要从用户的角度来考虑问题,对次数不做限制。

【观茶君按】
现行规定指的是1996年10月——是的,你没有看错,的确是20年前颁布并一直沿用至今的由原电力工业部颁布实施的《供电营业规则》!20年一直不改,社会已经往前走了这么久,难怪各种不适应啊!附上暂停用电的规定原文,大家感受下:
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,可申请全部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,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,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,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;
2.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,暂停用电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。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,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。从加封之日起,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;
3.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,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,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,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;
4.在暂停期限内,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,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,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;
5.按 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,申请暂停用电须是全部容量(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)的暂停,并遵守本条1至4项的有关规定。
【张满英】三是从我们的研究来讲,基本电费涉及容量减容问题,减容期限的限制,以及新报装的和新增容的,原来规定已经申请过减容或暂停用电的,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减容和暂停用电申请,我们考虑取消这个限制,暂不执行。这样有利于初创企业遭遇暂时性经营困难时,及时暂停用电或申请减小容量。

【观茶君按】
这一条措施主要是针对暂停和减容的。而原《供电营业规则》是这么规定的:
二十三条用户减容,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。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:
1.减容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。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,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。从加封之日起,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。但用户申明为 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,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,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;
2.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,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,但 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, 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;
3.在减容期限内,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。用户要求恢复用电,不再交付供电贴费;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,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;
4.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,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,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;
5.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、增容用户,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。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,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。
【张满英】通过目前这几种方式,把大家关心、反映的问题都涉及到了,可以有效帮助有经营效益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。下一步,我们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 基本电费的执行规则,提高基本电费制定的科学性、合理性,这样才有利于帮助企业降低成本。大家反映的基本电费高或基本电费该不该收的问题就可以有效解决。谢谢。

【观茶君按】
从发改委解决问题的思路看,这些措施确实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基本电费。但上述各项措施都是以修改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等现行规定为前提的,好在这些规定的效力等级并不高,发改委自己就完全有权进行修改甚至废止,不像修改《电力法》一样要经过人大的立法程序,因此,难度并不大,这也预示着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等的修改将进入快车道。


电改非易事,且行且观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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